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关于推进中央公司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综办发〔2021〕7号)和天津港集团公司关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严格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司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1.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2.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4.落实“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所属控股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党群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1.党群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和建立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负责公司网站和微信内容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
2.科信部:负责做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化保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各职能部门和所属控股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做好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申报及归档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合法合规。
4.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重点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司秘密、个人隐私,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司安全稳定等进行审查。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
1.工商注册登记等公司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公司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3.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5.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公司产权和公司增资信息;
6.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7.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创新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公司不予公开信息内容。
1.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资料;
2.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公开方式、期限与流程
第十条 针对拟公开信息的性质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包括:
1.国家、天津市信息公示系统;
2.天津港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OA办公系统;
3.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电子屏、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公司信息公开主渠道为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其他公开形式应依照各自审批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控股公司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公开的信息如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如遇需临时紧急公开事项,须及时与党群部联系,并及时履行程序完成信息公开。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的保留期限不少于 1 年。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流程:
各职能部门及所属控股公司确定拟公开信息由部门(单位)信息联络员填报《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1)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公司主要领导签批,最后报送至党群部汇总、整理、对外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私自对外公开公司信息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4.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5.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党群部负责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职能部门、所属控股公司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